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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财产不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1-23 11:58)    点击:1347

哪些财产不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?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下列财产不得抵押:

  (一)土地所有权:

  (二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,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、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;

  (三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;

  (四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;

  (五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
  (六)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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