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舒大金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如何处理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8-29 16:33)    点击:265

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如何处理?

  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的自然增值,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)的规定,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。一方用卖房的钱又购入一套房子,此行为是否属于投资行为,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。如果一方买的房子是用来自住,不宜认定为投资行为,离婚时产生的增值部分不能按照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;如果一方买房的目的是投资经营,甚至属于专职的炒房客,婚后又购置房产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投资行为,所得收益自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舒大金律师提供“遗产继承  交通事故  合同纠纷  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舒大金律师,舒大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舒大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80237035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舒大金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自贡律师 | 自贡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舒大金律师主页,您是第46533位访客